管理规则

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英文缩写SWG,以下简称“中心”)以“实践学术追求,助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治理与创新为研究对象,全力建设具有国内一流学科水准和一定国际影响的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基地,并力求成为我省乃至全国民生保障事业发展、公共治理体制机制完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研究机构

第二条 中心劳动经济学、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为主要的学科依托,积极发挥多学科交叉的优势,联合攻关,不断创新,取得数量可观的高质量成果。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是隶属于浙江大学的省级研究机构,挂靠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的组成。中心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中心的学术研究、对外交流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的开展。中心主任由浙江大学任命,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3届。中心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具体落实中心的年度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中心的运行。中心秘书长协助中心主任管理中心运行,指导负责秘书处具体操作。

第六条 秘书处定期向中心领导班子汇报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部分 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把握中心重大研究方向,提议中心的中期和近期研究目标;

2、审定研究课题和资金申请金额,批准课题;

3、监督研究经费使用,促进学术交流;

4、组织论文答辩和成果评价。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可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议下,通过委员通讯的方式,行使第八条第23项所列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7名学术委员组成,其中本校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2人,其余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在本学科领域内享有盛誉的国内外专家担任。


第四部分 财务制度


第十条 中心财务独立运行,在学校开设“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基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强化中心经费管理,提高中心经费使用效益。中心财务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和浙江大学经费管理有关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心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中心有关人员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课题项目的资金使用。课题项目的资金使用金额须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方可获得。各课题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对各自主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 中心日常经费管理。中心日常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审核相应额度内的经费支出;秘书处每季度末向主任报告一次当季经费使用情况和中心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与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滥用中心科研经费的人员,中心保留追究的权利。


第五部分 其他


第十五条 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分为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中心行政人员采取招聘方式,招聘条件和聘用对象由中心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和项目管理。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71127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