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实、何文炯等教授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撰文谈“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浙江大学学报》组织五篇文章,以笔谈的方式从不同视角围绕共同富裕展开学理探讨。希望通过这组笔谈,从不同视角阐释共同富裕,以期澄清某些模糊认识,推动学术争鸣与学术进步。本公众号分二次分别推送二位教授的文章。本次摘选中心首席专家李实教授的笔谈《实现共同富裕,“提低”是关键》。
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长期追求的一个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过程。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实现共同富裕是为了促进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福祉水平和发展能力。从这一点出发,不断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步缩小收入差距,不断提高每一个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水平,逐步缩小财产分配差距,不断提高人们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 、地区之间 、人群之间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着力点,也是促进全体人民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
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更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极端手段。按照这一精神,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应采取缩小差距的办法,不是要把高收入群体、高净值人群、高水平公共服务享有者的收入、财产水平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拉低,而是要提高社会底层群体的收入、财产水平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而且要比前者有更大幅度的提高。采取这种方式,虽然会使得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慢一些,但这是一种长期有效、可持续的方式,也是一种更加扎实的推进方式。因此,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是“提低”,即提高底层人群的收入、财产积累、社会保障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而其中最重要的是更大幅度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
“提低”也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当前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在 30% 左右,处于较低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未来新增的中等收入人群来自现在的低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中的一部分若在未来几年保持较高的收入增长,就会加入中等收入人群的行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低”是为了“扩中”。就这个问题,我想谈几点看法。
首先看我国低收入人群的现状和特点。第一,低收入人群的比重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划分中 等收入人群的标准,即 2019 年一个标准家庭(三口人)的年收入在 10 万—50 万元的为中等收入家庭,所有家庭成员为中等收入人群。依据这一标准,一个标准家庭(三口人)的年收入不足 10 万元的将是低收入家庭,其成员将是低收入人群。按照上述标准,利用中 国收入分配课题组的数据(CHIPS),估计出 2019 年全国低收入人群大约为 9 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64%。这些低收入人群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比如,农村人口中的低收入人群占到 95% 左右。第 二,低收入人群内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存在一定数量的困难群体。根据 CHIPS 数据估算,在低收 入人群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收入比较低,大约1亿人月收入不足500 元。月收入500元相当于年收入6000元,2020 年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是年收入 4200 元,消除了绝对贫困后,年收入低于这个标 准的人群已不存在了。也就是说,有1亿人年收入在 4 200 元—6 000 元,他们应该是困难群体,但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同时,相对贫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基于农村的相对贫困标准,农村的相对贫 困发生率从 1988年至 2013年上升了大约 5个百分点。如果用全国的相对贫困标准来看,农村的相对 贫困人口有将近 2亿人。第三,低收入人群下降是一个缓慢过程。国家统计局使用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是一种绝对标准,而不是相对标准。这意味着从变化趋势来看,全国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会随着收入增长而不断上升,一部分低收入人群也会逐步进入中等收入人群行列。根据我们的测算,到 2035年低收入人群中 40% 左右的人会成为中等收入人群,还有约 5亿人仍属于低收入人群。
面对这么一个庞大的低收入人群,推动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促进他们尽快富裕起来。只有他们将来都能成为富裕群体,共同富裕社会才算是真正实现。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先制定共同富裕的标准。
其次,需要明确最低富裕标准。在如何制定共同富裕的标准上,有着不同的思路。其中一种思 路是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它包括与共同富裕内涵相关联的一些指标,如收入水平 、财产水平 、收入与 财产差距 、公共服务水平与差距等。指标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理解。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理解也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共同富裕应该无所不包,将共同富裕理解为一种很宽泛的概念;也有观点认为共同富裕只是与民生密切相关,实现共同富裕是为了解决民生领域中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更多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关。基于不同的观点会构造出不同的指标体系,选用不同的指标 。
我倾向于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第二种理解,即将共同富裕的指标选择和评价标准建立在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共享程度上。共同富裕与民生密切相关,因而最重要的是收入、财产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三个直接影响家庭和个人福祉与生活水平的变量。在构建指标体系时,一方面要有用于衡 量富裕程度的水平指标,如人均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要有用于衡量共享程度的差异指标,如基尼系数等 。
然而,这种思路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确定共享程度的指标。以收入差距指标为例,衡量收入差距的诸多指标中用得比较多的是基尼系数。那么多大的基尼系数是共同富裕的共享标准呢?这又涉及收入差距的合理性问题。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较大的收入差距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合理,较小的收入差距也不意味着分配合理。收入差距中有合理的成分,也有不合理的成分,实现共同富裕是要减少不合理的成分,而不是要减少合理的成分。在无法从数量上区分收入差距中合理成分和 不合理成分的情况下,就很难确定一个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合理指标。为了避开这一难题,我更倾向于制定最低富裕标准。制定这一标准与促进低收入人群富裕水平的提高有更加直接的关系。
有了最低富裕标准,就可以不考虑整个人群的富裕水平和差异程度,只考虑最底层人群是否达到富裕标准。如果所有人都在最低富裕标准之上,就可以认为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不论在最低标准之上的人群之间有多大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不是采取“杀富济贫”的再分配方式,而是 通过“提低”的方式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就是说,“提低”不是通过 “压高”(如压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实现,而是通过让社会底层民众有更多发展机会,不断提高其发展能力,来缩小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
最低富裕标准的设定可以考虑三种方案。方案一,借鉴我国设定相对贫困标准的思路,将最低富裕标准定为平均水平的 1/2 左右。相对贫困标准往往是采用单一收入指标,大多为收入指标,而最低富裕标准采用的是与共同富裕内涵对应的多个指标,应该包括收入、财产水平、公共服务水平。方案二,参照全球相对贫困标准思路来设定。中国共同富裕的标准应该具有全球意义,应与其他国家可比,特别是在富裕标准上。也就是说,所有中国人将来的收入、财产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要达到或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的 1/2。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共同富裕实现的标志是消除了多标准下的全球相对贫困,这样中国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实现了共同富裕。方案三,参照发达国家相对贫困的标准。我们的目标是 2035 年人均 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到 2050 年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我国的最低富裕标准可参照那时发达国家人均GDP 的 1/3— 1/2 来设定。相比前两个思路设定的标准,这个标准更高一些 。
在设定这个标准后,就可以测量全国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和进度,也可以测量城镇和农村,以及不同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进度。最低富裕标准是一种更加简便的评价共同富裕程度和进度的工 具,易于理解和操作,而且有着明确的政策导向。在最低富裕标准的引导下,全社会会更加关注社会底层人群,帮助他们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
最后,构建更加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总的来说,要将推进共同富裕的重点放在让低收入人群富裕起来,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和共享社会的建设,经过五十年的时间初步建成共同富裕社会。
具体来说,第一,要解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在初次分配领域,一方面要处理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得居民收入份额有更大幅度的增加,减少政府收入份额。从统计数据上看,过去很长时间内,政府收入份额不断增加,导致了居民收入份额的减少。这种情况需要得到扭转。另一方面,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让市场在要素资源的配置上和 要素报酬的分配上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市场分割 、身份歧视 、同工不同酬及劳动力流动面临制度性障碍等问题的情况下,受到伤害最大的是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所有劳动力具有同等权利和机会 、自由流动 、充分 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对于资本市场来说,需要消除资本垄断问题,不论是大资本还是小资本,国有资本还是民有资本,都应该一视同仁,使其具有同等的进入资本市场的权利和机会,获得同等的资本报酬 。
第二,加大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作用。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政策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税收主要是调节高收入,而转移支付主要是惠及低收入人群。由于我国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在直接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间接税只是扩大收入差距的情况下,税收就难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要对税收结构进行调整,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更重要的是加大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群体的转移支付,如提高农村养老金水平;也可以考虑增加转移支付的项目,如困难家庭儿童补贴。
通过最低富裕标准的制定,上述改革措施更容易落地,可以使低收入人群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政策支持,帮助他们更快地成为中等收入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