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何文炯|健全老年保障体系 创新养老服务机制

发布时间:2022-03-26浏览次数:145

编者按:

中心主任何文炯教授的专访《健全老年保障体系 创新养老服务机制》刊发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22年3月22日,与读者分享。


01

养老服务资源不足 配置不够均衡

Q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中, 我国老龄事业产业发展情况如何?

何文炯:从这些年的实践看, 我国老龄事业和产业都有较快的发展, 但与老年朋友们的需求相比、与国家发展的目标相比, 还存在差距。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省份,浙江省近期提出探索建立“ 浙里长寿” 体系, 更好地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更高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对此, 必须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一般来说, 老年人面临贫困、疾病、失能、孤独四种风险, 因而需要老年收入保障、健康保障、长期照护保障、无障碍环境、精神慰藉等制度安排。就当前的实践情况而言, 前两项保障已经有制度但需要完善, 后三项目前较为薄弱, 迫切需要加强并协同推进。

客观来说,最近10 多年来我国在养老服务领域集聚的资源日益增加,但从总体上看,资源依然不足。例如,养老护理员短缺,尤其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养老护理员严重短缺,这就需要实施有效的政策,让更多人愿意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同时值得重视的是,已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一是城乡之间配置不均衡,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但农村养老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二是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之间不均衡,总体上看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不够匹配,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家庭成员普遍偏少且往往没有受过专业化的训练,同时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许多基本服务项目缺失,能够上门为老人提供的医疗、照护、心理服务更是缺乏。三是养老机构入住“ 冷热不均”,地段好、服务好、价格低的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率相对较低。可以说,在养老服务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明显存在。为此, 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用更加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并进行更有效率的配置。


02

发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Q

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 您认为应如何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何文炯:一是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养老服务已经成为社会成员年老之后的一项基本需求,应当将其列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建议浙江省率先、尽快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明确把基本养老服务作为居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基于严格的需求评估,由政府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资金由老年人(或监护人)购买服务。

二是稳步提高老年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年老之后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确保其始终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目前,老年农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过低,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老年农民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购买能力很低。所以,要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待遇,逐步缩小老年农民与城镇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

三是加快发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成员年老之后,绝大多数选择居家养老,但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关键是缺少专业化的照护服务队伍。为此,要从满足老年人需求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高度,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这里的关键是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薪酬水平、社会地位和职业预期,提高失能失智老人及其家庭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能力。

四是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长期以来,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明确其职责主要是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提供保障,要控制其建设规模和修建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城镇老年人口密集的老城区养老机构“落地难”问题,拓展养老机构的社区日间照料功能和居家上门服务功能。

五是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为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化照护服务的购买能力,并使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全面实行长期照护服务补助制度,以严格的需求评估为基础,政府财政对困难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实行补贴,用于购买基本照护服务。同时,要稳步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


03

促进老龄社会支持体系多元化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Q

对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您有哪些考虑?有哪些对策建议?

何文炯: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增加社会支持的供给总量,提升社会支持体系的效能,满足老龄社会中各个群体的多样化需求,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现阶段老龄社会支持体系中多元共治的实现路径,即多元主体在共同参与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提供社会支持服务或物品,以提升社会支持体系的整体效能。

由此出发,要基于多元共治理念优化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建立各主体间的合作机制,使各主体逐步走向相互平等、有机耦合的合作状态。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向老龄社会中需要支持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不仅包括老年人,也包括中年人、青年人和儿童等群体,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法规的调整应为多元共治预留空间,以保证各个社会主体都有权利依法参与到老龄社会支持体系之中。

其次,应健全老龄社会支持体系所依托的社会政策体系,完善基本的社会支持项目,进一步优化政策设计。例如,在老年人收入保障项目中,应明确老年人收入保障相关制度定位,加强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城乡衔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平衡机制,这种政策设计可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到老年人收入保障项目中时拥有合理的预期和稳定的发展平台。

再次,应建立合理、明确而稳定的参与规则,包括社会支持领域进入的规则、活动的规则和退出的规则。例如,在医疗服务支持领域中,应尽快建立医药服务价格谈判机制,以调节各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利益关系,找到各个主体得以合作的利益平衡点。此外,还需要尽快建立社会支持各类物品和服务的规范和标准,例如,对各地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可以有效提升各个主体参与医疗服务的信息沟通效率。


Q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完善老龄社会支持体系中多元共治,应坚持哪些原则?

何文炯:在老龄社会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多元共治的首要实施原则是依法治理,各个主体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行使责任,各司其职,有序地参与到老龄社会治理之中。

同时,多元共治应在规则建立的基础上形成自主治理和自发秩序。政府所做出的干预应是提供资源或完善制度,而非对每个主体进行行政式指挥和安排。这样可以保证多元共治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通过自我成长的方式走向成熟和完善。例如,对于儿童抚育成本高企问题,政府可以采取向抚育0-3岁儿童的家庭发放儿童津贴的方式达到“需方补贴”的目的,从而有效刺激这些家庭产生购买儿童照料服务的需求,吸引市场主体进入儿童照料支持的提供中来,促进儿童抚育支持体系的建立。


Q

对于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您还有哪些对策建议?

何文炯:建议强化人才培育机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人力资源进入老龄工作领域。伴随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失能老人的数量和比重正在持续增长,需要一大批具有爱心、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当前,由于薪酬待遇低、社会地位不高等原因,养老护理员职业遭到冷遇。因此,要培育有益于照护服务人员从业和发展的环境,逐步提高照护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使老年照护服务行业受人尊重、具有吸引力。另外,在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下,需要通过普及照料服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照护老人的能力,培育一大批兼职老年照护服务人员。

同时,要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在明晰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责任、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注重充分调动民间资源,让更多的资源进入老年保障服务领域。通过财政资金,加快建立并普遍实行失能老人照护服务补助制度,尽快解决经济困难家庭中重度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问题,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尊严。

此外,针对老年人需要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实施适老化改造,创建老年友好型环境。加快转变老年服务领域的资源投入方式,逐步由“补供方”转向“补需方”,不断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