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李懂文、詹鹏、白先春合作论文发表在SSM

发布时间:2023-11-16浏览次数:10


近日,中心副主任张翔教授、博士生李懂文(通讯作者)、特聘副研究员詹鹏、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白先春教授的合作论文在Social Science & Medicine在线发表。论文标题为“Who benefits from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contribution subsidy policy for the disabled”。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于1967年在英国创刊,致力于为传播关于健康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一个国际和跨学科的论坛,是社会医学领域的顶级期刊。2022年影响因子5.4,在SOCIAL SCIENCES, BIOMEDICAL排名2/45。


全文网址:

https://doi.org/10.1016/j.socscimed.2023.116354



近年来各地推出了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政策。为残疾人提供缴费补贴的初衷是为老年残疾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然而,残疾人的平均预期寿命远低于非残疾人。如果他们与非残疾参保人一样缴费并获得相同的福利,残疾人可能会面临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本文旨在追踪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际去向,通过构建精算模型,来计算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漏出率。此前,很少有研究关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目标与实际受益者之间的不匹配问题,社会政策的福利损失问题反映了残疾人的实际福祉与名义福祉之间的差距。


研究发现:在不同的贴现率和记账利率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中49.63%–59.35%和职保个人账户中35.27%–61.26%的缴费补贴将由残疾人的继承人继承;进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缴费补贴金额,有18.21%–68.74%将由非残疾参保群体实际领取。本文的研究发现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相当大一部分没有被获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享受,而是会被其继承人或非残疾群体实际享受,这与最初为老年残疾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政策意图相悖。


资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做法,忽略了残疾人平均预期寿命较短、劳动收入较低的特点,导致了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的意外后果。我们还发现,即使将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提前为50岁,在4%的记账利率下,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漏出率仍然高达47.55%,仅比60岁领取时结果低5%。因此,允许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也不能很好地解决补贴漏出问题。


本文建议,用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来取代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政策,为老年残疾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筹资来自财政,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与缴费义务脱钩,而只与年龄、公民身份或合法居住时间相关,但待遇水平通常仅限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主要目标是防止老年贫困。因为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对于养老保险制度下的边缘人群,如低收入人员、失业者、非就业者特别是残疾人非常友好,因此近年来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成为越来越多不同养老模式国家的共同选择。


在保持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同时,我们可以补充规定,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无须缴费即可从60岁(甚至更早)每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这一政策可以在不增加残疾人经济负担和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给全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并解决残疾人缴费补贴的漏出问题。在未来,这种做法可以进一步扩展到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尚未覆盖的所有群体,在我国建立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零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