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健康报》医保专刊,2024年7月29日。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为了破解失能老人照护难题,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文件扩大长护险制度试点范围。长护险为失能老人带来了什么?未来,又将如何推广落实?《健康报》医保专刊编辑部采访了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何文炯教授。
让照护服务“买得到”“买得起”
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护险试点并逐渐扩大范围。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长护险制度将在全国进一步落地。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福祉工程,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
解决供求问题 出台支持制度
近20年来,我国失能老人的数量增加,同时家庭规模缩小,对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能力下降,因而社会化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然而,我国社会化照护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失能老人及其家庭无力购买社会化照护服务,因此在照护服务领域“买不到”与“买不起”现象并存。为此,需要解决两类问题:一是通过发展社会化照护服务,增强服务供给能力,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化照护服务需求;二是通过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以增强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对社会化照护服务的购买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发展社会化照护服务的制度和政策。2012年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然而,这项举措未能得到广泛推行,其实际惠及范围不宽、补助标准不高,难以满足广大失能老人的需要。
为尽快提高全社会对照护服务的购买能力,有关部门采用保险的方式为长期照护保障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对失能老人的补助,并推动照护服务业发展,旨在整体提高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对社会化照护服务的购买能力,使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基本照护服务。
扩大服务供给 减轻失能者负担
2016年,有关部门确定了15个城市作为长护险制度的首批试点城市,2020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49个地区。各地试点工作为长护险制度的全面实施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从保障对象看,长护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与基本医疗保险挂钩。有些地区仅面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些地区既面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也面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还有个别地区对参保人员的年龄和户籍作了一定的限制。
从保障模式看,有些地区采用职工与居民一体化的保障模式;有些地区采用职工与居民分别建立保障制度的分类保障模式;还有一些地区采用分类保障模式,但建立了两项保障制度的基金调剂机制。
从保障待遇看,长护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覆盖符合规定的日常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一般包含护理服务费、护理耗材费和护理设备费等。各地对这些费用的报销规则有一定差异,有的采用定比支付方式,有的采用定额支付方式,有的采用定比和定额(限额)混合支付方式。长护险基金主要来源于5个方面: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划转,二是在职或退休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划转,三是个人和单位单独缴费,四是财政补贴,五是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在试点地区,经评估符合当地长护险给付条件的参保失能老人,均能获得相应的社会化基本照护服务。另外,部分地区允许亲情照护,即长护险基金对参与照护的亲属支付一定的费用。失能的参保老人得到了相应的帮助,提高了生活质量,并减轻了家庭负担。同时,由于长护险基金形成了对当地社会化照护服务稳定的购买力,试点地区的社会化照护服务业普遍得到发展。这些地区的照护服务供给能力普遍提高,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照护服务队伍壮大,照护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提高。此外,各地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办机构的部分职责。此举有效解决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力量不足的问题,并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作用。
当然,试点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不同的试点地区对参保资质的规定不同、保障待遇及其给付标准和规则不同,制度的公平性相对不足;许多试点地区未能形成长护险单独筹资的规则和渠道,其筹资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依赖度过高;照护服务人员数量不足、年龄偏大、专业化程度较低,且缺乏统一的从业资质认定标准;涉及失能老人基本照护服务的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有重复服务的情况,导致资源浪费。
总结经验 精心设计稳步推进
长护险制度在经历了8年试点之后,将进一步在全国推广。这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稳步推进,尤其需要明确国民权益、厘清制度定位、妥善处理相关关系。
一是确立国民平等的基本照护保障权益,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向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收取长期护理保险费,确保每一位参保人员一旦失能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即可获得相应的基本照护服务,或有购买基本照护服务的能力。对缺乏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建议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二是明确长护险制度所保障的是对参保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从横向看,长护险制度中的“护理”主要是指生活照护,与服务于疾病治疗的医疗护理不同,医疗护理应被纳入医疗保障范畴;从纵向看,长护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保基本”的原则设置,即仅满足失能老人对基本照护服务的需要,居民对这个项目的保障水平需要有合理的预期。
三是长护险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险项目,需要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同时,筹资规则需强调参保人员个人及其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并落实财政对缺乏缴费能力人员的保险费补助责任和对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兜底责任。建议采取调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结构的做法,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
四是处理好长护险与养老服务补贴这两项制度的关系。为解决失能人员照护服务问题,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残联等机构需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对此,需整合现行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项目,形成统一的长期照护服务补助制度,并与长护险制度有机结合。
五是加快培育照护服务队伍。长护险制度的落地和起效,需要服务人员提供有效的照护服务。因此,对各地从事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需加大培育力度,提高其薪酬待遇和社会地位,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预期和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