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马惠良|把握重度失能人员特征,推动长护险制度落地见效

发布时间:2026-08-11浏览次数:10

2026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该制度将重度失能人员作为核心保障对象。既要把握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家庭成员、经济和环境特征,又要把握群体特征,如地区总量相对稳定、城乡分布不均等。在制度落地时,要有效回应微观层面的身心照护、中观层面的家庭支撑以及宏观层面的城乡统筹,更好实现服务可及性、连续性与质量可控性。

一、兼顾生理照护与心理支持,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能够提供的护理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方面,如个人清洁、排泄护理、助餐照料、皮肤护理等。这是维持生存底线,守护生命尊严的基础。对于专业医疗服务,如基础医疗、管路护理、压疮护理和用药护理等,需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但受限于基层人员短缺、上门服务定价机制不清,此项服务推进并不理想。同时,很多失能老人长期情绪低落,日常陪聊、肯定鼓励、自主尊重等心理需求也非常突出。在条件成熟时,可将心理关怀和精神慰藉纳入服务体系,通过社交陪伴、情绪疏导、怀旧疗法等,实现身心一体化照护。

去年,《关于印发老年护理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32号)提出:“扩大‘联网+护理服务’覆盖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护士上门为失能失智、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患者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有了长期护理保险,就能够以可持续的支付保障优质护理资源的供给,为护理服务能力提升奠定基础。一要完善支付路径和手段,将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探索多元化分担机制,减轻群众负担;二要完善服务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绩效分配机制,体现医护人员的专业价值与服务贡献,激发其参与积极性;三要适当向基层倾斜,支持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增强服务可及性。

二、既照护到人又关注到家,缓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

重度失能带来的冲击不止于个体,还会改变家庭成员的身心状态、经济状况和关系模式。由于无法兼顾工作与照护,经济负担沉重,体力严重透支,心理压力巨大,导致身心俱疲。有鉴于此,长期护理保险才确立以服务供给为核心的保障模式,以社会化机制为困境中的家庭提供结构性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重度失能人员大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家属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和利益攸关方,在照护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是明确家属在申请评估、服务选择、配合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与程序,形成家庭照护和制度支撑的服务合力。二是鼓励和支持家属经过专业培训后参与护理服务,探索将亲情护理纳入支付条件的可能情形。既承认其劳动价值,又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三、把握“变与稳”规律,提高制度运行质效

就个体而言,其病程进展不断变化,短期性和动态性特征突出,需建立动态评估和快速响应机制。护理服务计划可以成为构建护理机构与失能家庭之间的互动桥梁,适应个体“变”的需求。如与家属共同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项目、频次和阶段性目标;通过定期回访、线上沟通等,保持信息实时互通。一旦失能人员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医疗护理指征,可及时反馈、重新评估、变更服务计划,确保服务供给连续性和有效性。由于重度失能人员生存周期普遍较短,接受服务周期很多不足一年,可与安宁疗护服务相衔接,提升服务质量。

实地调研发现,一个运行多年的地区累计重度失能人员数量往往相对稳定。有了总量的“稳”就可以合理布局护理服务资源,避免因需求骤变导致的资源空转或挤兑;也有利于科学调整筹资和待遇水平,无论是适度增加服务时长,还是调整护理人员小时工资,都能实现预算总额可控,有效维持基金平衡;还可以考虑将保障范围适度延伸,如覆盖失智人员、扩展至部分中度失能人员,不断扩大受益群体。

四、把握“静与动”特征,破解服务质量管理难题

目前,护理服务以上门居家为主,具有“动”的特征;入住机构为辅,具有“静”的特征。在机构护理的“静”,核心在于场所固定、服务集中。所有服务行为均发生在护理机构内,过程相对透明,监督触点密集。服务质量可依托机构资质审核、设施设备检查、服务过程留痕及定期综合评估来开展;可通过严控准入门槛、规范操作流程、强化考核退出机制来提升。

居家护理的“动”,难点在于服务场景分散、过程私密。护理人员独自上门,服务行为发生在千家万户的封闭空间中,要实现实时、无死角的现场监督,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如通过服务定位签到、护理行为打卡、服务前后照片对比、实时视频连线抽检及服务完成后满意度秒评等技术,将动态的上门服务转化为可追踪、可回溯的数据流。再辅以定期入户回访与家属沟通机制,从行为监测和结果反馈两端发力,确保服务标准不因空间离散而打折。

在实践中,还需对“家”的概念进行延展。从产权意义上的自有住宅,扩展为失能人员长期稳定居住并接受日常生活照料的实际居所。允许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即便在非长护定点机构居住,也可参照居家护理标准享受相应护理待遇,实现“服务随人走”,使保障不受居住场所限制,切实扩大政策受益面,提升群众获得感。

五、统筹“城与乡”关系,打造城乡一体的制度体系

重度失能人员普遍存在可移动性差、属地化程度高的特点,其照护需求高度依赖所在社区和家庭,难以通过远距离资源调配来应对。其地区分布与人口年龄结构、城镇化水平、公共卫生条件及服务资源配置等息息相关。从全国视角看,农村老年人的重度失能率远高于城市。究其原因,一则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且青壮年劳动力外流,空巢独居老人增多,传统家庭照护难以为继;二则村落分散、交通不便,获取专业照护服务的成本更高、难度更大。

面对这一现实,需通过城乡一体的制度设计推动服务供给均等化。以浙江为例,在制度设计层面,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和评估标准,打破城乡壁垒;在服务供给层面,采用网格化包干模式由护理机构认领乡镇,大力推动护理员本地化培养,创新县域医共体与基层定点护理机构结对;在质量监管层面,推行一小时服务制(对特别偏远的山区,可适当延长服务时间)、智能监测与入户稽查等统一监管措施,保障制度公平,推动落地见效。


作者:马惠良,系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